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于2023年5月18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中乌关系、两国各领域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高度评价2022年9月15日在撒马尔罕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着眼于两国光明未来和实现共同繁荣,双方将全面提升各领域务实合作水平,持续充实新时代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双方将扩大互利合作,巩固友好和伙伴关系,在双边层面践行命运共同体。
三、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米尔济约耶夫总统领导下取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重大成就,以及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发展取得的长足进步。
中方认为,在米尔济约耶夫总统带领下,乌方将顺利推进“新乌兹别克斯坦”2022-2026年发展战略,全面实现国家各项发展目标。
乌方热烈祝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习近平主席当选连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国家主席,高度评价新时代10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祝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双方将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
双方决不允许第三国或任何组织、团体在本国境内从事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中方坚定支持乌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乌方平稳推进国内重大政治议程和社会经济改革。
中方支持乌方奉行和平、开放、务实的对外政策,促进中亚乃至世界的稳定与共同繁荣。
中方热烈祝贺乌方成功举行新宪法全民公投。该宪法是继续奉行实现国家发展长期战略、增进人民福祉的坚实保障。
五、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在深化地区合作与睦邻友好、密切邻国关系、减少地区潜在冲突、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展现“中亚伙伴精神”方面发挥的作用。
中方指出,定期举行中亚国家元首协商会议具有重要意义,为建设性讨论地区迫切问题提供了有力对话平台。
六、乌方坚定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重申不同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坚定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双方强调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一致认为,元首外交为新时代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政治保障。双方将保持密切高层交往,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不断增进战略和政治互信。
双方将保持各层级定期会晤和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八、双方愿进一步深化两国立法机构交往,支持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开展合作,推动两国立法机构友好小组密切交流。
九、为持续深化新时代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愿加紧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同“新乌兹别克斯坦”2022-2026年发展战略对接,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2023-2027年)》。
十、双方高度评价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为深化两国全方位合作发挥的统筹、协调作用,商定继续在该机制下积极协作。
十一、双方将共同落实2022年2月5日签署的《中乌政府间经贸投资合作规划(2022-2026年)》。
双方商定加快数字贸易发展,推动采取进一步举措,提升双边贸易额,探索两国贸易合作新增长点,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中方愿扩大自乌方进口优质农产品,将加快审批特定品类农产品和动物产品动植物检疫等许可。
双方愿继续夯实和发挥好双边投资合作工作组、电子商务工作组机制潜力,用好中乌投资合作云平台,积极落实两国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的投资合作文件。
双方愿依托“中国-中亚产业与投资合作论坛”,共同推动产业与投资合作。
中方愿全力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向乌方提供必要协助。
十二、双方认为,能源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采用绿色能源具有重要意义。
乌方欢迎中方企业参与乌境内太阳能发电、风电、水电项目。乌方愿引进中方技术与资金,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可再生能源项目及相关设备生产本地化,联合培养专业人才。
双方将共同努力,保障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稳定运行和按商定计划供应。
十三、双方表示,2019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商务人士签证手续的协定》为巩固两国关系及发展双边经贸和投资合作开辟广阔前景。
双方愿提升双边人员往来便利化水平。中方对乌方为中国公民实施10日免签入境政策表示赞赏,愿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赴华采取便利化措施。
十四、双方认为,中吉乌铁路项目对加强两国和地区互联互通具有历史意义。双方对该项目可研完成感到满意,愿共同推动后续工作,为启动铁路建设做好准备。
双方愿加快推进中国-中亚交通走廊建设,推动“中国-中亚”铁路集装箱运输,保障中吉乌公路畅通运行,发挥中塔乌公路潜力,并采取有效举措提升过货量。
十五、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考古等领域合作,加强新闻媒体、教育和学术机构、友好协会、艺术团体、青年间友好交流。双方强调应扩大两国地方合作,鼓励建立友好省州关系。
十六、双方高度重视卫生健康和生物技术合作,欢迎开展中乌疫苗联合生产,将进一步推动疫苗全产业链合作和药物共同研发,助力乌方建立地区疫苗研发中心和生物技术中心。
中方愿帮助乌方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同乌方继续加强在疾病防控、卫生应急、远程医疗、传统医学领域双多边合作,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十七、乌方高度评价中方脱贫攻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中方愿同乌方分享自身减贫经验,帮助乌方培训减贫专家。双方将充分发挥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减贫合作分委会作用,为增进乌兹别克斯坦人民福祉和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十八、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中亚机制,认为该机制是深化多边合作的重要平台。双方愿同其他各方一道,充分发挥元首外交的战略引领作用,加快在中国-中亚机制下成立并完善重点领域部长级会晤机制。
双方对中国同中亚国家人民文化艺术年活动成功启动表示欢迎,愿继续同各方一道办好该活动。
十九、双方强调应遵守基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秩序,即尊重各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
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机制内的相互支持与协作,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携手应对全球和地区挑战。
二十、双方认为,安全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乌方高度评价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认为上述倡议对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欢迎“撒马尔罕团结倡议-为了共同安全与繁荣”,该倡议旨在维护和平与稳定、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乌方支持中方提出的“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联大决议。
二十一、双方将继续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即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以及贩毒,武器、弹药和爆炸物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双方将继续在共同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洗钱、经济犯罪和跨境腐败等领域巩固双边合作。
二十二、双方愿加强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在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绿色生产和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继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携手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中方欢迎乌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机制和中国-中亚应急管理合作机制。
二十三、中方认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由乌方倡议的“关于宣布咸海地区为生态创新和科技区特别决议”具有重要意义,该决议将有助于拯救咸海,恢复并改善周边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地区人民生活质量。
中方愿研究参与联合国咸海区域人类安全伙伴信托基金框架下改善咸海地区生态和经济社会环境相关项目实施的可能性。
二十四、中方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倡议的“关于加强中亚和南亚互联互通的决议”,愿在决议框架下深化协作,共同推进地区互联互通建设。
双方指出,实施铁尔梅兹-马扎里沙里夫-喀布尔-白沙瓦铁路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加强中亚和南亚的互联互通。
二十五、双方愿共同促进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支持和鼓励两国生物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共享研发成果,提升本地区生物安全和民众生命健康水平。
二十六、双方愿加强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的立场协调,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二十七、双方重申,一个和平、稳定、发展和繁荣的阿富汗符合阿富汗及地区国家共同利益,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不干涉阿富汗内政,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基本原则。双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向阿富汗提供人道和发展援助,加强涉阿富汗务实合作,帮助阿富汗融入地区经济合作一体化进程。
中方高度评价2023年4月13日在撒马尔罕成功举行第四次阿富汗邻国外长会。
中方认为,乌方关于在联合国支持下建立阿富汗问题国际谈判小组的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八、双方认为,两国元首此次会晤对中乌关系进一步发展作出不可估量的贡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对乌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习近平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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