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监管应开启国际合作

欧盟机构制订的《人工智能法案》未来可能引发的影响尚难预估,但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监管既不应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箱,更不能扭曲为泛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工具。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应成为国与国之间的零和博弈,更不能在各国间形成有关监管合规政策的“军备竞赛”。事实上,面对此类快速发展的新兴科学技术,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协调与良性合作确有必要。与此前对人类发展影响深远的其他技术一样,人工智能技术也亟待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协调治理体系。

欧盟机构近期宣布其《人工智能法案》迈出了立法程序的关键一步,意欲创立实施全球首部有关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监管条例。透过目前公布的法律草案文本,外界明显感受到欧盟有意借此文本,规制影响欧洲内外的人工智能行业行为。目前,该法案未来可能引发的影响尚难预估,但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监管既不应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箱,更不能扭曲为泛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工具。欧盟在人工智能立法领域或许想争先“第一步”,但人工智能监管在广泛的国际合作协调之路上迈出“第一步”或许更加迫切。

欧洲议会近日发表声明,称议会内的市场委员会与公民自由委员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提案的谈判授权草案,该草案在2021年4月由欧盟委员会提出,历经两年修改讨论,最终获得欧洲议会内两个关键委员会的投票通过。根据欧盟内部立法程序,该草案将于6月中旬在欧洲议会举行全会期间表决。若表决通过,欧洲议会还将与欧盟理事会进行协商,着重通过欧盟理事会征求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对最终法律文本、生效时间、法律形式等细则的意见。据悉,最终法律文本将于2023年年内确定,欧盟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将负责法律实施。

欧洲议会在有关公开声明中强调,一旦获得批准,这将成为全世界首部有关人工智能的法规,显示出欧盟有意在人工智能全球规则制定问题上争夺话语权。自工业革命结束后,影响、操控新兴领域的国际标准是欧美国家一贯仰仗的手法。作为欧盟实施其数字战略的重要一环,《人工智能法案》与《数字市场法案》《数字服务法案》《数据治理法案》类似,既彰显了欧盟机构对待新兴技术一贯的谨慎监管甚至保护主义色彩,也裹挟了欧盟在新兴科技监管领域渗透其意识形态,剑指下一步全球有关规则制定主导权的考量。

作为欧盟试图拓展其“软实力”的重要法律武器,《人工智能法案》主要由四大部分核心内容构成:人工智能系统风险监管、法案的域外效力、人工智能全价值链监管、罚金机制。不难看出,该法案未来生效后,将对各国人工智能企业形成明显的合规监管压力。此外,可以预计的是,该法案亦会对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出台类似法案形成影响。考虑到当前国际地缘政治局势与新兴科技竞争的共振叠加效应,该法案将对有在欧业务的中国人工智能企业构成新的挑战,有关企业需未雨绸缪,提升合规意识,重视《人工智能法案》对经营活动带来的新合规风险。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应成为国与国之间的零和博弈,更不能在各国间形成有关监管合规政策的“军备竞赛”。面对此类快速发展的新兴科学技术,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协调与良性合作确有必要。与此前对人类发展影响深远的其他技术一样,人工智能技术也亟待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协调治理体系。

一方面,各方需通力合作,在人工智能领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相关技术应用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前沿阵地。但是,人工智能技术也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譬如,人工智能应用技术在客观上可能会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形成颠覆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优势也恐将因此受到波及。少数科学技术欠发达、数字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国家更有可能因此成为“被遗忘的土地”,这显然与科技变革发展的初衷相悖。

另一方面,应避免有关人工智能的国际合作“变味”,被某些西方国家悄然操弄成“选边划界”的新领域。各方尤需警惕人工智能多边协调框架政治化,被扭曲成为少数发达国家的“富人俱乐部”。实际上,西方部分国家此前早已在七国集团、经合组织等框架下展开密切合作,旨在将所谓的“意识形态优越感”引入未来的全球人工智能技术监管体系中,意图抢占国际人工智能监管的政治与伦理高地。继2018年法国与加拿大联合抛出以“志同道合国家”为主体,建立“人工智能全球伙伴关系”(GPAI)的倡议后,欧盟及七国集团近年来反复在各种会议场合强调“应以符合共同民主价值观的方式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发展”。2023年1月,欧盟与美国在“美欧贸易和技术委员会”(TTC)合作框架下,签订了人工智能合作协议。欧盟内部市场委员布雷顿据此表示,欧美将“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开发人工智能应用”。值得玩味的是,迄今为止,在西方发达国家间有关人工智能的政府间协调机制或倡议中,亚非拉等南方国家基本被“刻意”排除在相关机制之外,这显然不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应有之义。

陈 博(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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