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包括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等。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
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证监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同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功能发挥,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应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券保证金比例提高自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提到: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
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应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一个完整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融券卖出的投资者,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当然也可以以券还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具有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中长期看融券交易对股价影响是中性的,决定市场价格运行区间的核心因素是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市场人士分析称。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此举体现出证监会对于融券业务强化监管,减少市场做空的融券量,对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有重大意义,也减少了投资者对于部分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通过融券做空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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