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再违法,‘前科’就会永远封存”
株洲中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 本报通讯员 张 宁
“怎么办?谭法官,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留下了犯罪记录,以后的人生可怎么办?”今年4月13日,庭审结束之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谭红艳接到了未成年被告人母亲的求助电话。
青少年一时冲动犯了罪,会不会留下案底?能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会不会影响以后求学、入伍、找工作……这位母亲的一连串问题,也是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担忧。
谭红艳回复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司法机关均会将其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当事人在就业、就学、入伍时无需主动告知。必要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有‘罚’更要有‘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在于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回社会。我们不仅要帮助他们封存身上的‘犯罪标签’,更要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近日,株洲中院副院长高建明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并非没有温度,法律的温暖需要人们倾注真情来传递,在保护涉诉未成年人“预防、惩治、教化、挽救、回归”的每一个环节,聚合全社会力量,给予他们爱和希望,帮助他们重返正道。
率先出台实施细则
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法官姐姐,我真的知道错了,真的改过自新了,但是不管我怎么努力,这个社会就是不愿意再接纳我,怎么办?”2015年3月,在一次判后回访中,谭红艳面对回访对象的求助,心中黯然。
17岁的小明(化名)曾因轻罪入狱,出狱后,尽管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生活中却处处被拒,这成了他人生中摆脱不掉的“污点”。
“实际上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并不十分大,经过教育和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株洲中院刑三组副组长陈强感慨道,“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因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而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很可能会再次跌入罪恶深渊。那么,我们办案环节所作的教育、感化、挽救等全部努力都将归零。”
据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旨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但由于当时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等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泄露的情形时有发生,给涉案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造成了很大困扰。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同年6月,株洲中院少年审判庭联合研究室成立少年审判工作领导小组,逐字逐句对照《实施办法》,结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党委、人大、相关政府部门及县市区9家基层院调研、求证。经过3个多月实地调查、反复研讨,该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下发全市两级法院试行。
据株洲中院研究室主任邓画文介绍,《实施细则》包括犯罪记录封存流程、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案件的保密措施、出具证明和封存记录查询、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流程、责任追究等6个章节24条具体工作规范,具体细化了犯罪记录封存、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案件的保密、出具证明和封存记录查询、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四大流程,实现了记录封存、查询、解封的无缝衔接,首创设立了终审案件承办人责任制、所有涉密人员保密承诺制两大制度,明确了应当封存而未封存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同时,还制定了9项相关文书模板附件,基本覆盖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的一次积极探索。
严格封存案件信息
帮助顺利回归社会
“法官阿姨,我已经重新入学一个多星期了。您说得对,我犯错误的事情确实没有被泄露,老师和同学们对我都很友好。我今后一定好好读书,绝不再让您和爸爸妈妈担心。”2023年3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何丽接到了涉罪未成年人小华的道谢电话。
一个半月前,小华因误入歧途,被荷塘区法院判处缓刑,责令接受社区矫正。刚开始,孩子及其父母惶惶不安,担心社会上知道了小华的丑事,孩子心理负担会加重,无法顺利融入社会。对此,何丽告诉他们:“只要不再违法,‘前科’就会永远封存。”
据了解,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荷塘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犯罪记录进行严格封存保密,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诉讼参与人及相关知情人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与相关帮教单位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充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个人、家庭和案件信息。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案件,均需在案卷上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用章,由档案管理部门对该案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且同步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在“智慧法院”等电子信息系统中对案件加设“犯罪记录封存”标识,明确规定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同时,严格规定查询和解封主体、条件、流程及不当泄露的法律责任,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全流程、全覆盖管理,用制度焊实可能泄密的每一道口子,确保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市法院共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3件65人进行了封存,按流程送达封存权利义务告知书、封存决定书、封存通知书、保密承诺书等300余份,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功引导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共建共治齐抓共管
构建“1+4+N”大格局
2022年5月,株洲中院院长陈坚受聘担任株洲二中法治副校长,全市法院81名资深法官受聘,成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主力军”。他们充分利用学校普法“主战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良好氛围。
2022年12月7日,在发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的同时,天元区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母亲一并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多关注被告人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监管和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扶帮教等审判延伸工作,以司法建议为牵引,紧盯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多发的薄弱环节,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重点行业、场所、群体的监管漏洞和问题线索,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47份,融合更多力量参与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头治理。
《实施办法》出台后,尽管株洲市公检法司四部门根据司法实践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囿于职能所限,相互之间衔接、协调仍有不足。今年3月,株洲中院向市委提交提案,提请构建“党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部门协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1+4+N”大格局,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齐抓共管的涉诉未成年人服务保护体系。
“法贵在行,也难在行。有爱,则行有灵;与众,则行致远。”陈坚表示,司法应该给涉罪未成年人再多一些包容、关怀和保护,让他们在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和呵护下,坚定前行的心,跨过路上的坎,重新起航自己的人生。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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