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月3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30日召开《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在发布会上提到,《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段农根介绍,《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聚焦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就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作出规定。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重视家庭教育、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这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法律的庄严形式唤醒家长重视家庭教育意识。同时,明确政府和社会应当从哪些方面为家长提供支持和帮助。人民法院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引导而非强制、是支持而非管理,把握好这个定位,就不会导致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教育。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以支持为主、干预为辅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尽力减少对家庭教育的过度介入和干预。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调研情况看,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具有双重性,直接对象是家长,间接对象和最终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有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情感、价值观以及认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发展不成熟,思考问题片面偏激,容易产生抵触家长的情形。此时,如果对双方都进行指导,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转变思维、换位思考、理解并尊重家长,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意见》明确了双向指导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实行对家长和未成年人的双向辅导,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
三是强调特殊保护,注重保护特定未成年人权益。《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标准,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
四是坚持能动司法,特别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探望问题。当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这一现象既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加强调研,认真研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对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对其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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