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生关切 提升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在2022年发布过一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又发布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
胡卫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对非法采矿的整治作出批示,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能动履职,办理了一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代表委员关心关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去年我们发布了一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该领域案件起到了引导作用。今年我们决定再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领域中央高度关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要持续发力,把该领域的案件办理作为一个重点,再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就是清晰地释放这个信号。二是去年该批案例发布后,我们又办理了一大批该领域的案件,办案方式、办案效果都有新的变化,通过再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可以把这些新的变化和办案经验及时传导到各地。三是该领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大,案件办理难度大,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不仅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而且旨在与刑事检察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态势。
记者:从这批典型案例看,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有什么特点?
胡卫列:一是非法采矿行为类型多,表现形式多,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案件线索不易被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主要表现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期开采等,违法形式多样、交叉,不仅破坏矿产等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也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税收等国有财产流失,对社会危害极大。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涉及对多种非法采矿行为的督促整治。如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怠于履职,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二是系列案效果较好。非法采矿领域案件常常牵涉较广,时间跨度大,违法行为人数多且构成刑事犯罪,不少案件还涉及黑恶势力,案件线索大部分来源于刑事案件,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被告。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系列案件合并办理。通过系列案的办理,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不同的职能优势,并且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合力,充分体现检察融合履职作用。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机关办理的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系列案,不仅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违法行为人承担了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而且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助推全区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整治,并推动防城港市人大将《禁止开采海砂的决定》纳入立法计划。三是办理的非法采砂案件较多。就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领域案件中非法采砂案例占比较大,约占46%,说明这一类违法行为存在相当的普遍性,这批案例中也有体现。如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从数据看,该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这与非法采矿领域案件的特点有关,该领域案件多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多为公安机关或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也符合实际情况,我们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为30%。
记者: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如何履职的,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胡卫列: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违法采矿行为主体民事侵权责任,关注受损生态的修复,把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为我们办案的首要目标。
一是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往往跨流域、跨地域,不仅限于一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方面注重机制建设。如充分运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通过建立线索移送、异地调查取证、案件联合会商等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另一方面突出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最大限度发挥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纵向上下联动,通过督办、参办、提办、领办、交办等多种方式有效破解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中的难题的同时,横向融合履职,通过与刑事检察部门等内设机构的密切配合,确保了案件办理的效果。
二是凝聚公益保护各方合力,堵塞监管漏洞。由于非法采矿领域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涉及到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多个行政部门,就目前的法律、行政规章相关规定来看,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存在模糊交叉的地带,因此行政监管出现盲区的情况较为常见。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促使行政机关厘清职责,各自依法履职同时加强协作,形成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力。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促进有关职能部门从“缺位不管”到“补位都管”,探索建立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缺乏监管主体时的所有者补位管理机制,并积极推动将灾毁地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规划。
三是借助科技外脑,拓宽线索来源和证据搜集渠道。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作案隐蔽、破坏范围大、损害结果严重等特点,线索发现和证据搜集是办案的关键。检察机关主动借力借智,加大科技办案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助力实现高效、精准、深入监督。如浙江省嵊州市院坚持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研发非法采矿监督模型,把数字应用贯穿于线索搜集、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全过程,破解了非法采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的难题。
四是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将保护公益放在首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同时修复难度也很大。检察机关积极修复受损生态,高度关注受损公益的恢复,督促责任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确保赔偿金额用于生态修复,会同法院、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进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资金专款专用,使修复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非法采矿领域问题多、办案任务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推动该领域的办案工作?
胡卫列:2022年是检察机关的质量建设年,我们也一直高度关注案件办理质量。为了规范非法采矿领域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我们起草了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引,经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将于近期发布,把我们前期办案取得的经验用规范的方式固定下来,为今后办理该领域的案件提供引领。
同时,我们还要强化督促指导。由于该领域案件办理的难度较大,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优势,在沟通协调,人员调配等方面继续加强。同时发挥上级院的资源优势,在调查取证、线索发现等方面更多地指导地方借助科技的力量和外脑,整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公益诉讼工作中去。
最后,我们还要结合办案指引的发布,加强培训和研究。引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务培训,结合办案实践的重点、难点,邀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士及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开展线上、线下授课,切实提升办案人员的理论素质和专业能力。(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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