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时间4月15日记者最新报道,近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起操作工作,但就在前段
北京时间4月15日记者最新报道,近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起操作工作,但就在前段时间,公司因租用产房被司法拍卖,因此决定搬迁,搬迁的地点在距离公司60公里以外,因公司搬迁的地址较远,不利于后续继续上班,因此薛某不愿意到新的场地提供劳动力。
后来该公司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但薛某并没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薛某的工资支付之后,薛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世界易经发酵,引起了社会人的广泛关注,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后的新旧住址,距离相差较远,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公司周边的环境,都和原来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薛某不愿意去新的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在劳动合同改变时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形成僵局。
公司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于薛某一定的资金补偿,并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却并未行使权利,反而要求薛某自行辞职,如此作为,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心进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作为劳动法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该对本次事件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鉴于双方并未履行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而解除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原因而导致,公司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相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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