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澎湃新闻于7月11日的报道,浙江台州的一位农民应义红前往台州市司法局,感谢该局提供的法律援助,使他得以减轻处罚。去年,应义红宰杀…
根据澎湃新闻于7月11日的报道,浙江台州的一位农民应义红前往台州市司法局,感谢该局提供的法律援助,使他得以减轻处罚。
去年,应义红宰杀了一头自家饲养的猪,以7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由于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他被罚款5万元。应义红的妻子表示,由于丈夫在车祸中残疾,家庭的经济条件非常困难,他们自己养猪、自己宰杀以供食用,她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被罚款这么多。她表示,他们曾向执法人员请求宽大处理,但执法人员以国家规定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对于高额的5万元罚款,她表示即使是坐牢也无法承担。幸运的是,台州市司法局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过仙居县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撤销了原先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减少为5000元。
据潮新闻报道,应义红今年53岁,居住在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去年端午节,他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的猪,将猪肉分送给亲友后剩余部分由他的妻子拿到村口出售,共卖出15.625公斤,获得700元的收入。当地执法人员随即发现了这一非法销售行为,并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以及2把切割刀具。经调查后,向应义红发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罚款的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应义红一家对此感到困惑,他们说:“一个农民,杀了自家养的猪,卖了700块钱,为什么要罚5万元,我们想不通啊!”台州市司法局驻当地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牟慧萍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
当应义红前往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时,距离法定起诉期限仅剩几天。此时,台州市司法局正在开展名为“幸福法援”的党建品牌活动。作为公职律师,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兼局长邵宣豪接受委派,参与了此案的行政诉讼。通过走访,邵宣豪了解到,应义红家是首次销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此外,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邵宣豪认为,虽然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误,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情合理性。”邵宣豪表示:“此案罚款5万元,明显不合理。”
最终,经过仙居县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撤销了原先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减少为5000元。应义红表示接受了这个结果,并说:“通过这件事,我知道了销售自宰猪肉是违法的,也了解了正规的屠宰流程,我会把这些都告诉养猪的村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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