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江苏南京一位李先生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存储了243万元,由于没有经常查询账户,被银行原行长挪用。该银行的行长由于犯了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对此李先生一家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给予赔偿,被银行拒绝。
江苏南京一位李先生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存储了243万元,由于没有经常查询账户,被银行原行长挪用。该银行的行长由于犯了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对此李先生一家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给予赔偿,被银行拒绝。
李先生表示在开庭前南京江宁法院进行了几次调解,银行所给予的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在存款之后,李先生及其家人没有经常查询该账户,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当存在着一定的责任。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储蓄合同,属于一种委托关系,而李先生长期对该账户不进行查询是不合理的。1月17日进行合议庭庭审时,邮储江宁支行还提出,银行本身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实施犯罪过程时,储户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做错的情况下,应当由犯罪的当事人与储户共同承担损失。储户本身并没有进到审查的义务。另外邮储江宁支行认为,储户本人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原银行行长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而认识的,其中间人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李先生对于银行所给出的说法表示不认同,表示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但是钱仍然拿不回来,银行应当有一定的责任。存在银行的钱被银行的员工挪用了,银行应该先进行赔付,然后再向犯罪的员工追偿,而不应当让出货承担责任。
此事在进行了一审判决之后,法院判定了邮储将您支行应当将储户的存款返回,但是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南京市中医院在2022年5月13日的时候将一审的判决撤销,发回重审。从2022年7月开始到2023年的1月17日,这一案件一共进行了6次庭前会议合议庭开庭以及调解,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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