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侵权责任谁来承担?湖南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导读 湖南高院日前发布了一则李某夫妇与某家政公司、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月嫂需求的增加,家政行业侵

湖南高院日前发布了一则“李某夫妇与某家政公司、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月嫂需求的增加,家政行业侵权事件频发,家政公司请来的月嫂失手致婴儿摔伤,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成为焦点问题。

案例中,李某夫妇从某家政公司选择“星级”月嫂张某提供月嫂服务,但在张某拍嗝时打盹时失手致婴儿头顶骨骨折。李某夫妇认为家政公司和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某则认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给李某处提供服务,系职务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而家政公司则认为与月嫂之间属于中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妇支付。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虽然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相关协议可知,家政公司需对月嫂服务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具有确保月嫂服务质量,对月嫂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故家政公司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月嫂服务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行业管理不够规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在选择月嫂时,家庭需认真审查月嫂的服务能力和资质,并签订明确的服务协议;而家政公司则应对月嫂进行全面审查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同时明确侵权责任划分,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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