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月25日电 今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对于日前黑龙江高院一审判决书((2017)黑民初12号)做出声明称,生产销售一切正常,表示将继续以优质产品服务广大消费者,继续为员工、股东、合作伙伴和社会创造价值。
中国红牛多次表示,2016年起,泰国天丝在多地发起多起对中国红牛及产业链合作伙伴的诉讼。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与近日吉林高院一样,并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相关当事人将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红牛称,一审是未生效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同前案性质一样,这是泰国天丝滥诉的结果。
中国红牛发布声明截图
中国红牛在声明中重申:(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中国红牛享有50年内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该权利必然包含商标使用权,否则《50年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及各方的商业安排将无法实现。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泰国天丝无权在中国境内经营红牛饮料,其既无权亦无必要性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商标。泰国天丝囤积商标、恶意起诉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是掩盖其以滥诉为手段达到撕毁《50年协议书》、攫取中国红牛市场的目的。
中国红牛表示,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是在中国唯一有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合法主体。商标所有权为该协议签订时的重要目的,且为中国红牛多年来正常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并非如上述黑龙江高院12号判决书所认为的与《50年协议书》无关。中国红牛对红牛商标的使用时间也早于泰国天丝完成商标注册(1996年10月)及双方签订的任何一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因此,中国红牛在《50年协议书》约定时间范围内始终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且与泰国天丝授权许可无关。
最后,中国红牛表示,泰国天丝在各个侵权诉讼案件中多番否认签订过《50年协议书》与该协议真实性,认为天丝在违约行为基础上,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滥诉为手段侵犯了中国红牛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媒体报道的京东、天猫等渠道下架“红牛”的说法,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表示,暂时取消某些电商官方自营店也有自身经营的考虑,但电商平台供货商和电商客户可自行选择售卖中国红牛饮料产品。该负责人解释道,一些不良商家通过混卖和搭售欺骗消费者,中国红牛却要处理口味、功效和货不对版的大量投诉,据中国红牛消费者服务部门数据,4月23日至25日仅三个工作日,收到其他所谓“红牛”(非中国红牛产品)的消费者各类投诉就达33件。
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分析,市场售卖的“三个红牛”消费者很难分辨,天丝红牛电商渠道供货价格较低,本身电商业务在快消品销售体系中占比非常低,如果企业还要处理大量货不对版等投诉,会对品牌和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这或许是中国红牛不愿在电商恋战的主要原因之一。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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