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5月31日,据法治日报报道,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和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引人…
5月31日,据法治日报报道,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和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引人关注的是"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这起案件涉及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关系。马某某于2020年12月与王某某的奶奶确立恋爱关系后,与王某某及其妹妹一同生活。不顾王某某只有13周岁的事实,马某某多次在不同场合与她发生性关系,并实施猥亵行为。随后,王某某在医院检查时被诊断出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检察院以马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对王某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作为与被害人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并具有强奸犯罪前科的人,多次、长期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恶劣,构成强奸罪。此外,马某某还多次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某强奸罪有期徒刑15年,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5年,经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除支持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还认为在本案发生后,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母亲的交流及聊天记录中表现出消极情绪。考虑到该案给她造成的身心创伤和长期影响难以消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合情合理的,因此酌情支持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太原中院认为,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直接物质损失赔偿外,还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这一判决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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