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利用“代理人”贪腐

大搞期权腐败,安排亲友作“白手套”,隐藏“影子股东”身份

严查利用“代理人”贪腐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贿犯罪突破了以往直接收受财物的形式,出现了新的手段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传统腐败的主体往往是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而新型腐败则延伸至其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朋友等。个别领导干部妄图使用“障眼法”,自己隐身幕后,唆使亲属或其他“代理人”“第三人”收受贿赂、充当“白手套”。其收受的好处不再局限于现金、礼金、银行卡等形式,而是与挂名领薪、股票、期权等紧密结合。

通过“第三人”“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主要牵涉企业主、下属、家人亲友等

父亲经营茶叶,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径山派出所原副所长祝华荣便以此为托词,持续向管理服务对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兜售所谓的“龙井茶”。2012年至2021年,祝华荣通过这种方式受贿100余万元。2022年5月,祝华荣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从来没有给苏必伟亲手送过一分钱,都是他老婆潘维琳经手的。”江苏省淮安市某驾校实际控制人沈某说。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原支队长苏必伟则承认,妻子收受的每一笔钱,都会告诉自己,本以为这样做更隐蔽。2008年至2015年,潘维琳利用丈夫的职权影响力在驾培考试、考试计划安排、驾校建设用地中标等方面为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索要或收受沈某现金共计225万元;2011年8月,潘维琳征得苏必伟同意后,要求沈某为其支付一处别墅房款、税费合计219.9万余元,房屋交易过程仅潘、沈二人参与。2022年11月,苏必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潘维琳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外甥等亲属往往也会被贪腐分子当作“挡箭牌”。

“如果组织没有发现,他就堂而皇之把受贿款收入囊中;如果组织发现了,他就咬定这是支付给庄园的苗木款。”办案人员介绍,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二级调研员黄开旺承包了一处庄园,主营苗木、家禽和鱼塘,由外甥在“台前”打理。老板田某某曾通过签订虚假购买苗木合同等形式,向黄开旺行贿27.65万元。2022年3月,田某某被刑拘,黄开旺担心事情败露,便安排外甥以庄园名义起诉尚有部分苗木款未支付的这家公司,企图将受贿款“洗白”。2022年11月,黄开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受访地方纪检监察干部表示,从近年查办案件情况看,个别公职人员通过“第三人”“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主要牵涉企业主、亲友等。

近年来国内汽车行业风头正劲,眼看着一些同行薪酬大幅提升,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工程师李霖开始贪欲膨胀,向合作的服务商、供应商索要贿赂。2018年到2019年间,他从朋友圈挑选了两个较为“听话”的朋友,以其名义先后成立了3家所谓“科技公司”并实际操控。

2019年,李霖利用手中职权,促成了与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一份价值1500万元的业务合同。事后,李霖向对方公司负责人朱某暗示把一半的合同款作为“回扣”,并要求对方分别与3家第三方公司签订总金额742万元的“服务合同”。这3家公司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员工,更未提供任何服务,这笔“服务款”实际就是贿赂款,都落入了李霖的口袋。

2021年初,上海市嘉定区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李霖受贿总金额达1900万元,仅利用3家“影子公司”就疯狂敛财1400万元。2022年11月,李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合作经商型”受贿,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多样

2017年10月,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实施某采石场整治项目。工程老板郑某某欲从中谋利,找到时任江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徐元安的姐夫毛某某、弟弟徐某某,请求二人出面找徐元安帮忙,并承诺给予项目一半的利润。

在徐元安看来,既然能让亲戚得到利益,自己又有能力,没有不帮的道理。除了帮助郑某某顺利中标外,徐元安还在该项目的延期、竣工验收等方面利用手中权力给予帮助。郑某某也履行承诺,将项目的一半利润共331万元分给毛某某、徐某某。徐元安“天真”地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好处,不会有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因此,该案中徐元安和两个亲戚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江山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徐星说。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勇就是利用“代理人”受贿的典型。刘勇让同学沈某某与项目承建商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通过收取项目“转让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贿赂。

“刘勇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沈某某在‘前台’敛财,自己则在‘后台’利用手中权力为老板提供帮助,沈某某就是替他操作权钱交易的‘白手套’。”万州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徐合平介绍,“查办此类案件,办案人员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透过复杂的表象查清背后权钱交易的本质,重点关注被调查人的亲属圈、朋友圈等社会交往情况,围绕大额消费等情况反向追查资金来源,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

“所谓‘代理人’或‘第三人’主要有三类,与受贿方的密切关系依次减弱,第一类是与受贿方关系密切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信任度最高,往往是利益共同体;第二类是亲属、同学、战友等关系相对密切的群体;第三类是中介组织或经纪人,受受贿方委托收受、保管、支取贿赂。”江苏省金湖县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相关负责同志说。

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陈伟聪介绍,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费”。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部门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材料评估、鉴定等,有可能出现部分领导干部帮助中介机构出面站台,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高昂“中介费”的情况。在某工业用地土地收储过程中,台州市三门县沿海工业城管委会原副主任周某、三门县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邵某伙同某中介机构张某,共同出面接受企业宴请,周、邵二人称张某对于土地收储事宜内行,可放心交其办理。张某收到“中介费”后,随即与周、邵二人按比例分成。

二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一些领导干部要求或接受企业给其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领取薪酬或企业代为支付社保基金等。如三门县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委员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承诺将其妻子陈某虚挂公司保险代理人领取“返点”后,帮助该公司拿到三门公交分公司46辆新车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随即以“保险手续费”返点方式支付给陈某19万余元好处费。

三是“合作经商型”受贿。有的领导干部以“干股”方式入股,按照“分红”名义获利受贿;有的虽为实际入股,却由请托人出资,双方“合作”开办公司或“合作经商”。

一些手段变异升级成更加隐蔽复杂的“间接型”“交织型”行受贿手段

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原一级主任科员赵育华为某管桩公司负责人钱某在办理退房上提供帮助,为凌某在当选该区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钱某、凌某出资放贷给第三人,再从第三人处以利息款的名义收受人民币共46万余元。

近年来,各地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本人直接出面收受贿赂的少了,很多是通过“代理人”或“第三人”输送利益。

对此,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认为,随着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办法更多,加之财务、审计、金融等领域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一些“直接式”手段不灵了,变异升级成更加隐蔽复杂的“间接型”“交织型”行受贿手段。

“领导干部与部分特定关系人往往是利益或感情共同体,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心理,相互利用各自的权力或便利条件,形成‘你替人办事我替你收钱’的‘默契’,而不直接收受财物往往更容易让他们在思想上自我麻痹,觉得‘不直接拿钱就没事’或‘只是人情往来’。”钱塘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金涛说,“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以‘不知情’‘与自己无关’‘未利用职务之便’等进行‘切割’,企图为自己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找借口。”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荣华则从四方面总结了原因:一是理想信念扭曲变形,涉案当事人平日里好面子、虚荣心强、追求奢华生活,忘却初心使命。二是纪律教育不深不实,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重业务轻学习,在平时的组织学习中走过场,教育方法措施简单潦草,纪法边界不清、底线意识缺乏。三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因涉及利益巨大,部分领导或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对有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装糊涂、留缝隙。四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相关党委没有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健全机制、作风建设、防治腐败、教育管理之责,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听之任之,最终酿成大错。

始终牢牢把握权力监督这一主线,强化权力制约,有效压缩腐败生成空间

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尽管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竭力披上“合法”外衣,伪装成市场行为,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在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张维贤看来,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始终牢牢把握权力监督这一主线,并对信息技术的发展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预见性。陈伟聪认为,这类受贿人不直接出面,调查银行账户很难挖掘到有用线索,因此,要注重从其社会关系网、亲情网中深挖彻查、精准查处。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落实“常”“长”二字上下功夫。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由信访室、案管室、审理室与纪检监察室开展“室室”联动会商研讨会,定期对新型腐败典型问题、表现形式、深层原因、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同时,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大数据分享云,运用司法、税务、交通、金融等数字化平台,利用数据关联性监控评估腐败交易,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全程跟踪、捕捉线索、“回头”整治。

针对以亲属、朋友名义入股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的问题,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加强与组织、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运用大数据监督等科技手段,围绕本人与亲属的银行流水异常、通信联络异常、股东身份异常等各类异常点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发现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为亲属企业牟利等问题线索,适时开展专项监督,形成从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到整改问题的工作闭环。同时,制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可为”“禁令”“倡导”三张清单,禁令清单明确列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向企业借款借物、揽储揽保、承揽工程等10项禁止性规定,有效压缩腐败生成空间。

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助廉座谈会,组织领导干部与家属共同观看廉政视频、警示教育片,共同参观廉洁文化基地、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及家属引以为戒、见贤思齐,共同筑牢家庭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 管筱璞)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87头条 » 严查利用“代理人”贪腐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