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骑摩托车经过一段沉降的道路时,不幸侧翻并被后方的小轿车碾压致死。她的丈夫李先生认为,这是一起由道路沉降造成的安全事故,而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他指出,事发路段没有及时维修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给过往车辆造成了巨大的危险。“附近的农户说,这里已经发生过好几起摩托车摔倒的事故了。”李先生说。
然而,道路沉降的管护单位力盛公司的法人高玉泉却有不同的说法。他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每天都有人巡查,而且也放了锥形桶提醒司机,但是经常被路过的车撞飞了。”李先生不接受这个解释,他说,事发当天他没有看到任何锥形桶,事发后第二天才看到了一块写着“限速5公里/时”和“道路沉降 车辆慢行”的牌子。陈瑶的死因是重型颅脑损伤
事发当天,一户人家的监控录下了车祸的全过程:9点整,一辆面包车通过沉降区域,车身明显颠簸;9点0分51秒,陈瑶的摩托车也驶入沉降区域,随即侧翻在左侧的路面上,紧接着被任某开的小轿车撞上,摩托车也被撞出了监控范围。后面的车辆见状都减速了。李先生说,陈瑶最后躺在的地方距离她摔倒的地方有10米远。他们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肇事的小轿车已经开到了对面的车道,而且车头和原来的方向相反。
通江县中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陈瑶已经倒在血泊中,没有生命体征,死于车祸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陈瑶的尸检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分析认为陈瑶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被判担主责,交警支队复核后未改变
事后,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两辆车的车况和车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陈瑶的摩托车转向、制动等技术状况都符合国家标准,事发前的速度在64.4-69.8公里/时之间;任某的小轿车也没有技术问题,事发前的瞬间速度约为66.96公里/时。
根据鉴定结果和现场情况,交警部门认定陈瑶担主要责任,任某担次要责任。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道路沉降是导致车祸的主要原因,而且管护单位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他向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但是复核结果维持了原判。李先生说,他将继续寻求法律途径,为妻子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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