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危险废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日,巨野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分别被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巨野县龙固镇某厂内对危化品罐车罐体进行清洗,将清洗后的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废水池内。三被告人在明知危化品罐车清洗废水系危险废物,明知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废水池内排放危险废水违反国家规定、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达不到危险废水贮存标准的情况下,肆意排放危险废水。
经鉴定,送检废液样品浸出毒性苯和甲苯的检测值均超《危险废物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的相应浓度限值,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法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危险废水属于有毒物质。被告人违反规定擅自排放危险废水,并未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责任主体均明知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随意排放危险废水,主观上具有放任环境污染的犯罪故意。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郭某某有劣迹,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不符合免刑或缓刑条件,对其判处实刑也能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巨野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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